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现阶段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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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一)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二)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三)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符合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 (五)建立家庭病床发
我国尚无关于医疗保障法的实施细则。因为《医疗保障法》正处于立法阶段,2021年6月15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7月16日,关于《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结束。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因此,在《医疗保障法》尚未发布以前,不存在关于医疗保障法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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