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双方离婚时存在贷款如何分配承担的问题,如果夫妻是在法院提起离婚,依据婚姻发第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法院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但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联系,笔者认为法院在判决时,对于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进行判决;但对夫妻债务是否存在,或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没法确定的,或可能被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对于这种情况由于缺少债权人的介入,法院应该告知另行处理,而不应在判决中进行确认。这样可以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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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系夫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则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是平均分配。系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则为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归一方所有。婚前一方按揭购买并取得房产证,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房子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但是婚后共同还贷以及房子相应的增值的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离婚夫妻财产的分割如下: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归个人所有,但是双方有约定的除外。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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