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四)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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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违法犯罪人的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进行刑事处罚,在进行刑事处罚后,不再对此次行为再进行行政处罚;但如果犯罪分子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不属于刑法范围。行政处罚属于行政范畴,而刑法是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以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生命权利为特征。行政处罚追究的是行政责任。因此两者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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