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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所说的“公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 2、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资金款项等。如国有金融机构吸收的公众存款、保险金、股票资金等私人资金。 3、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七种特定款物。 4、以犯罪主体确定的非国有公司、企业、集体资金。 5、能够认定的特殊款项。比如在破产清算阶段国有公司、企业的资金,尚未注册成立的国有公司、企业在筹建期间的资金等,上述单位虽然已经消亡或者还不存在,但不能以此否定这些资金“公款”的属性。
挪用公司公款涉嫌挪用公款罪,定罪标准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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