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承租权过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摘录

2023-07-05 10:21:28
推荐答案

江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7-05 回复

专业分析:

最近以来,随着房改的深化和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公有房屋承租权过户也相对增多。由于个别单位和房管人员对政策把握不准,业务生疏,以致出现了执行政策任意性和收费的随意性,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承租权过户管理,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有住房承租人已故或迁离本市,与原承租人同居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有抚养关系或尽赡养义务的同居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 1.所在单位没有实行货币化分房;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经济来源; 3.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并实际居住二年以上; 4.他处确无房屋居住的; 5.同居人二人以上并均具有上述继续承租条件的,同居人之间经协商推定1人申请过户。 二、承租人同时承租二处住房,要求将其中一处住房承租权过户给子女(包括具有公证文书的养子女或继子女)的,且子女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住房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 1.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经济来源; 2.子女在要求过户的房屋内实际居住并具有居住地户籍; 3.他处确无房屋居住的。 三、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调迁安置住户,调迁直管公房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调迁单位自管公房的,应征得房屋所有权单位的同意。 允许调迁安置的住房,可以无偿办理承租权过户。 四、夫妻离异,经法院调解或判决将原承租的住房给离异其中一方的,房屋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 五、申请房屋承租权过户应交验下列证件或证明: 1.承租权过户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 3.lt;公有住房租赁证; 4.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介绍信; 5.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 6.与原承租人同居者在二人以上的,出具经公证

展开更多

针对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承租权过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摘录,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爱心律师推荐
同类普法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公房,是指当事人只享有使用权或者说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它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种产物。虽然随着这些年房改的实施,从数量上看已经少了很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是有相当数量的此类房屋还没有实施房改或者是正在房改,因此,在为数众多的离婚案件中,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这类公房权益的分割。由于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卖方未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行为,属于违反双方买卖合同义务的行为,仍是合同纠纷,并不因为当事人付清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而可直接要求确认其享有物权。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相关精选问答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精选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