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门认定责任,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按责任赔偿。不服责任认定,参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申请复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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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来后,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协商赔偿问题。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任选其一解决: 1、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一般不予理赔。因为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没有办法确定要赔多少;如果是负全责的,保险公司就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如果不是全责,那么保险公司就需要按责任认定书的比例来进行理赔。就事故的赔偿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时可以依据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协商,也可以自由协商。因为有保险,先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交强险的最高赔付金额是12.2万。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仍赔付不足的,有商业险的有商业险赔付,没有商业险的由肇事方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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