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符合。依据: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符合。因为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3)前者符合,后者不符合。前者,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后者,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规定了两个原则限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特许经营权不能转让 (4)甲乙符合,丙不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后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5)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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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货币出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法》公司非货币出资应当对于资产的进行价值,不得高估。若是有高估的,所有设立人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股东应当将财产的所有权进行转让。非货币的形式有实物、知识产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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