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不能的,两者不是同一个概念,不能相互替代(有先后顺序): 1、公民死亡的,应由其家属(父母、配偶、子女等)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死者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2、去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者医(疗)机构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再凭该证明及上述证件,去其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申请注销死者的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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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和户口本上的名字可以改,公民需要带上相关资料申请更改户籍系统名字以后,再带上新的户口簿补办新的居民身份证的。名字更改需要带上以下资料进行办理:.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书面报告. 3,申请人的出生证或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据.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具体的身份证办理程序:. 1、申领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 2、经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采集人像信息(部分地区要求先采集照片信息,再带到户籍部门办理身份证,需要咨询当地户籍部门)。
《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是不能更改的:但是当事人符合户口申报地的更改名字的条件的,在申报户口后,可以使用出生证明以外的名字作为常用名。根据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的提示,把《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添加到户口本的“曾用名”一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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