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中。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赔偿项目: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的保险赔偿项目: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上述第(一)项外,还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保险赔偿项目: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除第(一)项费用外,还增加: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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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赔保险理赔程序: 1、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2、保护现场并保存证据; 3、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共同定损修理; 4、提交单证申请保险公司理赔; 5、保险公司确定最终的赔付金额; 6、向申请人支付最终确定的理赔金额。
交通事故理赔流程如下: (1)出示保险单证; (2)出示行驶证; (3)出示驾驶证; (4)出示被保险人身份证; (5)出示保险单; (6)填写出险报案表; (7)详细填写出险经过; (8)详细填写报案人、驾驶员和联系电话; (9)检查车辆外观,拍照定损; (10)理赔员带领车主进行车辆外观检查; (11)根据车主填写的报案内容拍照核损; (12)理赔员提醒车主车辆上有无贵重物品; (13)交付维修站修理; (14)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 (15)车主签字认可; (16)车主将车辆交于维修站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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