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你违反了作为一公司的管理者应当遵守的“竟业限制”的规定,首先你在接到原公司的通知后,必须立即停止该种行为,接受原公司停职调查;其次,你的行为,首先不说你是否利用原公司的资源招揽业务,即使没有,也要向原公司说明情况,消除影响;第三,两股东的做法基本上没有违反法律的基本轨道,应该还在能接受的范围之内;第四,实践中,原公司的股东如果真的要与你打官司,在取证方面还是比较难的,其他的不说,就你是否利用了原公司的资源或有利条件来为新公司牟利益这一点,就很难证明。就你反映的情况,你完全可以通过变更新公司的法人,将新公司的管理委托他人管理,就自然避免了“竟业限制”条款了。如有不懂,可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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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承担法人的法律责任。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人的特点在于:由出资人或股东以法律行为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人不限,可以是国有财产授权投资或经营单位、其他类型法人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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