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议离婚中,不仅应当对离婚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同时也应当注意离婚协议书中的兜底条款。 经常有人咨询离婚后发现原来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公平,或是对方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想重分或是再分财产。通常来说,如果协议书里有“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的兜底条款,再想推翻原离婚协议要求重新分割或是再次分割就很难了。如果离婚协议书里有“双方其他财产无争议”这样的兜底条款,那还得看具体情况,如果对方隐瞒了较大数量的财产,我个人认为无论从公平角度还是从当事人本意上讲,还是可诉的。如果离婚协议书里没有兜底条款,那除了已经分割的部分外,对于没有处分的部分完全可以要求再次分割。具体到实践中,用不用兜底条款,用什么样的兜底条款,那就要因人因事去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表达形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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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生效后,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书是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的条件之一,未达成离婚协议,民政部门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离婚申请是不予受理的。
夫妻双方都签字的离婚协议书并不是在签字的时候生效的,而是在离婚之后生效的。因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分割和孩子抚养权归属都是以离婚为条件的,所以需要离婚后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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