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 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090.05元/年(注:用于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广东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669.31元/年(注:用于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广东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注:用于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广东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支出元/年(注:用于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广东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目前没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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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 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 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 (六)住宿费:凭票支付,不得超过340元/天 (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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