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切税收的讲法确实引起争议,我个人认为,单寸从文字看,租赁经营期间的税费应该指针对租户经营的税收,比如企业所得税,其实房东出租,也是使用房屋,是以房屋的出租进行收益。而这个税,从税则讲,应该是针对出租方的。但“每年所应缴纳的地费,按乙方实际使用的面积,由乙方自己缴纳。”这句话又对出租方不利,似乎双方另行约定了税费的承担方式。 2、至于第二条,应当按照约定的补充协议和实际履行的方式执行,你的要求无理,这是肯定的。 第一条,我的观点不一定正确,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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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下,承租人要承担;但如果在出租人承担维修费用时,因维修汽车而影响承租人使用的,承租人可请求相应地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汽车维修期间承租人应承担租赁费,具体要看情况。一般情形下,承租人要承担;但如果在出租人承担维修费用时,因维修汽车而影响承租人使用的,承租人可请求相应地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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