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合同条款:合同中规定开发商的交房时间,每逾期一日,开发商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违约金,逾期超过三或六个月,购房人可以退房,开发商应承担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约定过低,既不能弥补购房人损失,又不能对开发商起到制约作用。二、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目前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三、开发商没有经过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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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是可以退房的。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到了之后,给开发商发房屋催交通知书,在其后的三个月的合法期限之内,开发商仍然不能交房的,有权要求退房,开放商应该合同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房款以及产生的活期利息,约定有违约金的,-并赔付。因为地震而导致延期交房的应该经过权力机关认定属于不可抗力。属于不可抗力因素的,必须由政府、法.院等职权部门进行认定,并且通过法律约定。若是确实出现了因为地震的影响而延期交房,需要有关权力部门裁定之后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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