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 1、继承公证 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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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遗嘱的,在继承开始的时候,就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房产。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发生继承,此时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房产,即继承人获得房产的物权,无须进行物权变动的公示。如果继承人要对所继承的房产进行处分的,必须先进行房产变更登记。
如果遗嘱有效且遗嘱中对房产如何继承作出了处理,则被继承人死亡时,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处理房产继承问题。但是如果遗嘱无效,或者遗嘱中并未处分该房产,则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该房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具体的继承方式可以由法定继承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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