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提请收监执行,由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或者其服刑监所提出建议书。区县司法局向人民法院或者服刑监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包括:收监执行建议书二份;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处罚决定书,原一、二审刑事裁判书,原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复印件;提议收监执行审核表;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或有其他收监执行情形、脱逃及其起止日期证明;社区矫正人员综合表现材料等。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收监执行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审批或者作出决定,并将审批、决定结果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送达区县司法局。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自行收监执行的,应当在对罪犯收监当日将收监决定书或通知书送达区县司法局。区县司法局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批准、决定机关的决定书或通知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区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分县局。对因受到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处理被批准、决定收监执行的,批准、决定机关还应分别送达办理该行政强制措施案件的公安机关和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
针对暂予收监执行建议书中必须载明哪些事项,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有限合伙协议中必须载明的事项有: 1、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合伙目的; 2、合伙人的基本信息; 3、出资方式、所占份额; 4、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5、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10.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间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