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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要求赔偿,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应提交《伤残鉴定报告》;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伤残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作伤残鉴定。 根据伤残评定的等级,要求对方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2)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提交医院的证明,凭医院的证明按照普通器具来计算残疾用具费。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鉴定,简称三费鉴定。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三费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证明,要求人民法院作三费鉴定,根据鉴定的报告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 (4)医疗费的凭据,是指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 (5)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凭据,包括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凭据及误工费证明。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应收集的证据有: (1)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 (2)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 (3)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明、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住宿费单据、车船票等); (4)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扶养人情况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5)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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