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的计算方式就是复利。民间借贷遵循不保护复利原则,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分别作出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并不完全禁止高于银行利率的行为,但是了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高利,也即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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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的,不需要支付利息。禁止放高利贷,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未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无利息。借款支付利息的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钱被视为无息。
当事人签订借条的,其中利息的具体规定为:借条中约定的借款利息应当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并且逾期还款的利息也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如果超过的,超过部分的利息属于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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