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迫卖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有四种不同观点:(1)强迫卖淫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至于受害人是否客观上从事了卖淫活动,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实施完毕,就是强迫完成,应当认定为既遂;如果其强迫行为尚未实施完毕就被迫停止,就是未遂。”(2)以被害人在强迫之下被迫同意去从事卖淫活动作为既遂的时间点,此后即使被害人并未实际进行卖淫行为,强迫者仍然成立本罪的既遂犯。一些实务部门支持该种观点,如网络上有文章认为:“行为人的迫使行为使他人不得不同意卖淫。在这一环节上,行为人必须达到最终强制他人精神以逼其卖淫的目的,否则亦不构成既遂。”“强迫卖淫罪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即行为人一旦着手实施了强迫被害人卖淫的行为,且被害人在其胁迫下做出同意卖淫的意思表示,即可认定强迫卖淫行为的完成,至于被害人是否进行了卖淫行为不影响本罪的既遂。”(3)认为本罪的既遂应当是行为人实施了强迫行为,被害人主观上因被强迫行为而意思不能自主,客观上着手实施违背自己意愿的卖淫行为之时。因为“行为人的强迫行为是解决被害人愿不愿意卖淫的问题的,只要迫使不愿意卖淫者‘同意’卖淫即可,当然这种‘同意’必须通过客观行为外化出来,着手卖淫就是‘同意的外化’”,而着手卖淫包括“被害人屈服于行为人的压力,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去勾搭嫖客,按照行为人的指示进入嫖客的房间,按照行为人的要求接待嫖客等时候就是着手卖淫。具体应视强迫者的要求而定。”(4)只有被害人真正实施了卖淫行为才成立该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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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规定从重处罚。
对于构成强迫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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