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第二十三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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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保人入院或出院时都必须持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窗口办理出入院登记手续。如需住院,需要参保人先预交医疗费用押金,出院结账后多还少补。如果没有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是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内。如果是因急诊没有及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的,应在入院后的次日凭急诊证明到医疗保险管理窗口补办住院手续,一旦超过时限,其医疗费用应自负。 (2) 参保人员如果因病情需要转诊或转院的,必须经过医院主治医师同意之后提出转诊意见,由所在单位填报申请表,经过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分审核同意后报市(区)社保机构批准后办理转诊(院)手续。其中,转诊只限于省特约医院,其费用必须先由本人进行垫付,其报销标准要先自负10%,再按本地规定计算可报销金额。 (3)出院后,医院会按照相关政策计算医保报销的金额和个人自付的金额,医保报销金额可直接在医院医保结算处直接报销,个人自付部分需由参保人自行结算。 (4) 参保人员住院后的统筹基金的起付线标准件根据各地政策不同,会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是根据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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