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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前和丧偶后儿媳对公婆的赡养义务有变化吗?有何区别?

2020-05-05 19: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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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5-05 回复

专业分析:

丧偶前,儿媳对公婆是否有赡养义务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条仅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而没有规定儿媳有赡养义务。儿媳并非公婆的亲生子女,根据该条儿媳并无赡养义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儿媳应当属于本条中的“家庭成员”。根据本条规定,儿媳作为家庭成员应当对公婆进行关心和照顾。但是本法第十一条又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本条从反面说明,配偶不是赡养人,仅仅是协助赡养义务人。如此看来,丧偶前,儿媳对公婆只是协助赡养义务。既然儿媳对公婆有协助赡养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那么,儿媳通过丈夫间接获得公婆的遗产也是比较合理的。但是,若公婆在遗嘱中指明遗产只归儿子所有,则应当尊重遗嘱人的意志。这属于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此时,保护所有权人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权比保护儿媳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获得遗产更为重要。因此,若公婆立有遗嘱,明确指明遗产只归儿子所有,那么即使儿媳对公婆尽了相应的义务,则遗产仍归儿子个人所有,而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儿子丧失继承权,儿媳还能否获得公婆遗产呢?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来看,当然是不能的。 如前文所述,未丧偶的儿媳获得公婆遗产是通过两重法律关系实现的。现在第一重法律关系,即儿子的继承权丧失,链条切断,儿媳当然无法获得公婆遗产了。当然公婆可以在遗嘱中为儿媳留有一定的遗产,但此时,属于遗赠,而非继承。而且,现实中公婆跳过儿子,只给儿媳留遗产的情况实在是不多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剥夺儿媳获得公婆遗产的机会是否合理呢?比如丈夫遗弃自己父母或者对父母有情节严重的虐待行为,丈夫丧失继承权,此时,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来说,除非遗赠,儿媳是无法获得公婆遗产的*。既然儿媳此时无法获得公婆的遗产,那她还有协助赡养公婆的义务吗?根据我们的上述分析,未丧偶儿媳对公婆仅承担协助赡养的义务。既然儿子都不赡养自己父母了,那儿媳还协助谁啊?这时,我们就要根据公序良俗原则,确保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得以维护。从中国儒家道义上来说,儿媳应当视公婆为自己亲生父母,应当赡养。现实生活中大部儿媳都为此进行了赡养。因此,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儿媳此时都应该尽相应的赡养义务。那么问题来了。儿媳此时要承担起本应属于子女应当承担的赡养义务(此时已经不是协助赡养,而是独立赡养),这时,对儿媳来说,已是难能可贵了。但儿媳的赡养责任加大了,其结果却是无法获得公婆的遗产。儿媳的义务加大了,获得遗产的权利或机会却没了!这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也不利于鼓励儿媳对公婆的赡养,不利于养老原则的实现。因此,建议立法:“若子女因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如果配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配偶可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但所获财产属夫妻个人财产。” 笔者认为,本条仅限于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遗产的继承,严禁扩大适用范围。对上述问题,我们反过来看,儿子没有丧失继承权,但儿媳对公婆未尽协助赡养义务,此时,儿媳是否能获得公婆的遗产呢?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儿媳间接取得公婆遗产是不分是否尽到协助赡养义务的,只要遗嘱中未明确指明遗产归儿子个人所有,则将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在法定继承中,理论上儿媳可以当然获得遗产平均份额的一半。遗嘱继承中,只要公婆未在遗嘱中明确指明,儿媳也可获得遗产平均份额的一半。这种立法模式虽然为公婆预留了一个限制不孝儿媳获得遗产的机制,即公婆可以通过在遗嘱中指明遗产只归儿子所有。但这种方式实际上是有弊端的。它必须通过积极作为的方式才能得以实现,即只有公婆立有遗嘱,并且在遗嘱中明确指明遗产的特别归属方能实现。而我国目前的现实是,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情形不多,而在遗嘱中明确指明遗产只归子女个人所有的情形更是少之又少。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或法律意识淡薄的地方,被继承人很少会主动立有遗嘱,更别说在遗嘱中特别声明遗产只归儿子个人所有。也就是说,未丧偶儿媳对公婆遗产的取得近乎当然,不管儿媳是否对公婆尽到自己的相应义务。现行法律没有区分这一点。这显然也是有违法之公平精神的,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有违有利养老原则,有违公序良俗原则。笔者认为,对于未尽赡养义务或协助赡养义务的儿媳,法律应当剥夺其获得公婆遗产的机会和权利。因此,建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及配偶对被继承人不履行相应义务,情节严重的除外。”如此,儿媳将不能当然间接获得公婆的遗产。只有对公婆尽了相应的赡养义务或协助赡养义务,才能获得遗产。这样更能促进和鼓励儿媳积极赡养或协助赡养公婆,从而更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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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一般来说,丧偶儿媳对公婆没有赡养的义务。。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且此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若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就自动解除了。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丧偶儿媳对公婆没有赡养的义务,法律规定的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可见,子女的配偶不属于赡养人的范畴,所承担的仅仅是协助赡养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我国法律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如果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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