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公开制度,全面、真实、准确地公布上述经费的计划安排和实际执行情况。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算后,及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市、区(县)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市财政部门预、决算批复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并对预、决算之间或者不同年度之间数额变动较大的情况和项目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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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领暂付款必须填写暂付款支出凭证(简称借款单)。借款单上应写明借款单位(或借款人)、借款日期、事由、列支项目、金额。批准人、经办人、借款人必须亲笔签名,由借款人本人到财务处办理,汇款的必须明确填写收款单位需填写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借差旅费必须同时填列审批表。 (二)院财务审核人员应认真审核借款单所列各要素填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审核暂付款支出的合理性以及资金落实渠道和数额,对于资金不落实和超支项目一律不得办理。 (三)出纳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借款单支付现金或开具银行付款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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