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取得投资相关费用不再资本化◎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不再划分投资前后◎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应全额确认 2014年3月1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以下简称CAS2〔2014〕)。新准则囊括了1号~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相关内容,主要处理如下。合并直接相关费用的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科目。 CAS2〔2014〕第五条新增规定,“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CAS2〔2014〕整合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即将与合并相关的直接相关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科目,与企业合并类型无关。另外,CAS2〔2014〕第六条规定:“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CAS37〕的有关规定确定。”根据CAS37规定,发行权益性证券的直接相关费用,应当冲减发行收到的对价后计入相关权益项目。
针对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所规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最大变化在于修订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原准则在正文中并未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而是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包括四类;新准则规定上述第四类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有关会计处理,且按22号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计量,不会对实务产生过大的实质性影响。
应该分两种情况: 一、被投资企业所在地所得税率高于或等于企业法人所在地所得税率,所得分红不要交纳企业得税; 二、被投资企业所在地所得税率低企业法人所在地所得税率,所得分红应就差额部分补交企业所得税。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