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所支付的补偿过少,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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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结清工资,并支付相应赔偿。双方不能就赔偿金协商一致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但仲裁的时效一般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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