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事故首先应搜集相关材料向劳动局申请工伤(工亡)认定(时限1年,单位申请是三个月内),经劳动局依法认定工伤(工亡)的,伤情稳定后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停工留薪期、辅助器具等鉴定,根据最终的伤残鉴定结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应伤残级别的工伤待遇,工伤待遇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食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因工死亡的可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具体建议携带有关材料当面咨询律师或者直接电话联系律师咨询较好,以便律师结合你个案情况综合为你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咨询及具体的赔偿计算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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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工伤职工享受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6、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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