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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是指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分包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须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2)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是其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3)分包人须具有要相应的资质条件,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生产经营权承包(劳务承包)是一种“纯粹”的承包方式,即当事人约定共同采掘或者将采矿权中所包含的生产经营管理赋予他人,给付承包人一定的劳务报酬、享有承包人的劳务成果,但采矿权主体不发生变更,发包人作为采矿权人不退出矿山管理,继续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在此种情况下,采矿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将采矿权承包他人。现行法律法规并不禁止该种承包方式,承包合同只要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通过本所律师进行的案例检索,各级法院对于该种方式的采矿权承包合同效力亦普遍持肯定态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确认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过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权承包合同法律效力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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