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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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吸毒人员的实际情况,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送往戒毒所。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强制隔离戒毒的适用条件如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吸毒成瘾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时吸食、注射毒品;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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