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2、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日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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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罪。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诈骗,赌博罪是通过赌博牟利;2、还有抢劫。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赌场的,以抢劫罪论处;没有暴力、胁迫手段,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为抢劫罪。如果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赌资,因为发生在赌场的时候,可以视为赌博行为的延续和赌博犯罪的表现,因此仍应归入赌博罪。
赌博罪与相关罪的界定如下:1.与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为诈骗,而赌博罪在于通过赌博达到营利的目的。2.与抢劫罪。采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进行抢劫赌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没有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进行、数额较大的,可认定为抢夺罪,如果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赌资的,因为是发生在赌场的当时,可以认为是赌博行为的继续,是赌博罪行的表现,仍应定为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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