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男女恋爱期间商议买房,并于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在办理购房合同及房产证时只写了一方的名字。结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针对这种情况,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律是不予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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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双方出资购买的房产离婚时的分割:如果房本上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名字,则离婚时房子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般是双方自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一方在婚姻有过错行为的,依法少分或不分房子。
夫妻双方在结婚前,为了购房双方共同出资的,在离婚时应该按出资比例分割。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如果在婚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并在银行进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款的,离婚时该不动产需由双方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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