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分割房屋遗产: 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 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尽量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折价补偿的方法比较好,这样做,可以彻底解决房屋继承纠纷。采用第二种方法,则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而又必须兼顾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的,采用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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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分割的方法有两种方式: 一、如果分割房屋遗产在客观上可行,且不损害房屋的效用,不影响生产、生活,可以分割处理。 二、对于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1、折价补偿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估标准,并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2、共有方法:各继承人也可以商定遗产房屋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
法定继承遗产应当首先由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来平均分割,当然如果各继承人之间如果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平均分割。 而且还要注意下列特殊情况: 一、对于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二、对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三、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按照上述原则分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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