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二)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许可或者验收通过的;(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扩大的;(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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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律规定的内容包括: (1)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2)规定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3)规定了领导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4)规定了在特殊工作岗位工作的劳动者的责任和安全检查人员应负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其余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内容,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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