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不同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也不相同,具体如下: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三、对于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四、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五、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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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在以下期限内出具事故认定书: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机关需要在以下期限内出具事故认定书:1.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2.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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