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只是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离婚有两个途径: 一: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一方提起诉讼离婚。 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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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认定为夫妻分居的法定条件是: (一)一定要是由于感情不和睦而分居。夫妻分居,是由感情不和或者客观原因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等多种情况造成的。 (二)分居的时间一定要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天开始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分居的时间一定要满两年。其次,分居的时间一定要是持续的,需要连续计算。倘若在分居之后又同居,就应该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开始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起来计算。 (三)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对于夫妻由于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认为是夫妻两个人分开居住。有些夫妻由于家庭住房条件的限制,只能分开居住并不是因为感情不和。 (四)“夫妻分居满两年”应该用证据证明。
夫妻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分别居住在两个地方,没有共同生活。夫妻分居可能是工作原因导致的,也可能是双方感情不和导致的。起诉离婚时,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法院会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后,会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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