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需要进行评估估价,并写进公司章程。但是,由于对非货币出资的估价并非由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制定的机构进行评定,所以,实践中,通常都是公司的股东们自行定价。由此,我国公司法便规定了公司股东对非货币出资高估价格的,由出资人不足其差价,其他公司设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由于本案中虚报非货币出资价格的股东是在公司增资时加入公司的,而并非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所以该股东负不足出资差额的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必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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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公司非货币出资应当对于资产的进行价值,不得高估。若是有高估的,所有设立人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股东应当将财产的所有权进行转让。非货币的形式有实物、知识产权等。
新公司法非货币出资规定是股东可以用非货币进行出资,非货币指的是知识产权、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进行估价,可以依法转让的无形资产。用非货币进行出资的应当在出资前进行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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