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该案例中,由于双方已经离婚,且在离婚时已经确定房产的所有权一人一半。且该案的状态属于,正在执行中。那么,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被毁坏的财物属于自己,那么法院不受理也是有情可原的。其次,当事人应该明白一点,对方毁坏财物的行为,虽然法院不能受理,但是这种行为本身是属于违法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报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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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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