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您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数额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4037元/月*60%=24222元。(详见2004年实施的旧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和第61条第3款,由于单位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该项赔偿由社保支付。因为您是在2010年受的工伤并在2010年认定了工伤,所以只能按照旧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10个月本人工资计算、并按照受伤前一年即2009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个月*4201元/月=37809元;(详见2004年实施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及北京市最新工伤政策规定,由于单位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该项赔偿由社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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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九级伤残赔偿标准,其赔偿的项目及其标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具体赔偿金额以实际为准。
1、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凭据给付,外地治疗有转诊单) 2、误工费。受害人收入标准(天月年)×误工时间(有实际收入按实际收入,没有实际收入的按同行业中等标准) 3、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住院天数) 4、护理费。(有收入按收入,无收入按误工标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6、交通费、住宿费(需要记录并有凭证) 7、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一年所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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