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家当时承包六亩地,一定与村里签订过承包协议,该协议对承包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一定予以了明确。2、你家因大队书记未处理好与村长打架的事件,就将地交还给大队并外出做生意,可以视为解除了承包土地的协议;况且,你家在外出经商期间,未按照承包协议上缴提留款,大队不可能闲置国家的土地而为你家继续保留该土地的承包权,因此可以认为你家已自交出土地时就失去了该六亩土地的承包权。3、国家的土地必须让其产生效益,在你家不承包经营该土地的时候(你家已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和实际行动),大队完全有权将该土地重新承包给他人以实现该土地的使用价值。4、你所称的“你家的地一直被人种着”,但“被别人种”的前提是你家已将地上交给大队了,对你家并不形成侵权,也不意味着是代替你家履行了相关的承包义务;换句话说,该地在你家上交后,是闲置还是交由他人种植都与你家无关,都不能认为你家已履行了承包义务。综上所述,从你陈述的情况来看,你家要胜诉很难,因为你家存在违约行为,大队完全有理由解除与你家之间的承包协议。另外,你家经营烧砖时所缴纳的税款,是你家从事经营活动应尽的纳税义务,与承包土地的权利义务无关;4亩的塘如果不承包且不经营了,当然不需要再缴纳了,但是一定要同当地的税务机关说清楚了。最后,你所说的“一切都不要了”的政策是否经过核实,是否看到过文件本身,这都存在着问题,从律师角度来看,没这么简单,建议聘请当地律师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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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作为一个最基层的村民自治经济组织,权利有限,并不具备征用征收农民土地的权利。征用农民土地属于国家部门的权利,而且还要走法定的批准程序,由县级以上部门公告并实施。但是土地管理法规定,村集体在三个因素之下需要占用农民土地的,经过原批准土地的管理部门的批准,可以收回农民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一、农村土地被霸占,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与直接侵权人协商处理,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2、找当地村委会,派出所进行调解处理; 3、收集侵权的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 二、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申请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耐心的说服工作,讲明利害关系; 3、既要符合法律法规,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 4、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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