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应该有责任,既然老师来学校工作,校方就有义务确保教师的人身和随手携带的财产的安全。这事实上是一种有偿的保管合同关系。有偿体现在教师提供教学服务,校方提供工资,从而对其附属的财产有保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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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丢失东西学校没有责任。学校只是教育机构,是学生在校期间的临时监护人,有义务保护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但不并承担学生财物保存的义务。而且从另一方面讲,财物丢失是学生自己不慎遗失还是被盗,学生的财物是否是在校期间丢失也难以查证,其学校如同其他所有共公场所一样,只对人身安全负有一定责任,财物是自行承担保存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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