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一级的,可以在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可以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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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害量刑标准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1、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轻伤伤残等级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重伤伤残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可根据手段的残忍程度和严重残疾的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带有黑社会性质或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伤害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 (3)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 (4)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犯罪的; (5)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激情、义愤故意伤害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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