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若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法律上属于非法人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它是于1996年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针对以往的民办事业单位这一概念所作出的修正。即:事业单位是国家举办的,而民间不应再称事业单位。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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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税、费。 个人举办学习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税法对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至800元。 按次纳税的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禁止培训机构的理由如下: 1、增加了学生负担; 2、扰乱了教育环境。 一些培训机构不顾有关规定,为了牟利不择手段,做一些违背教育规律的事情,加大地破坏了教育生态。如,超前超纲学习,用不正当手段抢夺生源,甚至不惜重金挖公办学校老师等等。这些都对国家设立的公办学校造成了严重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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