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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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行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医生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医生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患者健康的,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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