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判决中当事人可就办理房屋过户申请执行 1、物权公示原则要求,要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仅仅基于交付而取得对实物的占有还不够,还要求至产权部门办理财产过户登记手续。在给付判决中,义务人的法律义务不仅仅是将作为判决标的物的房屋交付权利人,还应当向权利人提供办理过户所需的一切材料和手续,包括为一定的行为,如共同到房产部门签字办理。实际上房屋给付的判决包含了房产交付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两项义务,两项义务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转让,缺一不可,因此不能认为后一项义务是前一项义务的附随义务。 2、在房屋给付判决或调解中权利人在义务人拒绝配合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情况下,是当事人直接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是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房屋登记部门凭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办理呢?各地房产部门和人民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地方的房管部门仅凭法院的裁判文书和权利人一方的到场签名即可将房屋过户,笔者倾向于由房屋登记部门凭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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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手续包括卖方应配合买方进行产权调查。包括产权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应注意产权证书上的业主和卖方的姓名,不得抵押或普通人。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签订房价、付款方式、交货时间、金额。项目房地产管理部对报价进行核实,并按要求对转让房屋进行现场调查评估。
房产过户的手续如下:1、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地产买卖、转让或抵押的合同;2、转让当事人应当在签订转让合同并且持相关证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过户申请;3、如实申报转让房产的成交价格;4、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自受理过户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过户条件的,为申请人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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