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护费只能是在员工住院期间,如果是护理费的话,需要进行判定之后才能决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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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救治中的护理,工伤职工不能自理的,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当雇主不派人去看护时,有两种方法来计算护理费,参照相关规定。住院期间有特殊护理的,按护理费用单载明的金额确定;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安排看护的,应当确定其亲属收入证明中载明的数额。
工伤护理费用可分为两类:工伤治疗期间;工伤职工评定残疾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终身护理的。在治疗期间,每个人每月根据护理需要的数量支付护理费用;工资数额由企业与受伤工人或家属协商;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直至治疗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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