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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人的权利: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义务: (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二)对鉴定意见负责; (三)依法回避; (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补充鉴定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使鉴定结论更臻充实完善而在原鉴定基础上,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些遗漏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目的在于弥补原鉴定的不足,保证鉴定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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