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缺乏必要的组织与程序保证,我国的离婚调解往往都是由承办法官进行,然而许多时候法官仅仅知晓法律知识,而并非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的专业人士,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调解的效果无法尽如人意。 其次,我国的法律对主持离婚调解的法官的条件并无特殊要求,而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承办官的年龄、婚姻经验、社会阅历都对最终调解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第三,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没有专门的离婚调解制度,现有的法律对离婚调解做出了要求,但未做出具体规定,尤其对于离婚调解没有规定期限,只有“不能久调不决”的原则规定,有时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在调解离婚的过程中,主要的问题是调解双方关于共同财产的分配以及关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的分配问题,所以应当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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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解决方式具体如下:协商、调解、诉讼等。协商解决就是双方各自提出自己的要求,确认否达成一致意见。诉讼解决就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由人民法院根据各自提交的证据来进行判决。
离婚纠纷有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等。在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分割问题,是离婚纠纷的主要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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