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好协议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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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章程特别规定股东内部转让股权事项的,应当参照章程约定的规则进行转让。没有特别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互相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没有限制。股权转让的当事各方应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登记变更。股东出资额等事项变动,需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之间签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具有法律效力。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股东之间签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如果股权转让协议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则无效,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应满足下列两个条件;如果股权转让协议有下列五项情形之一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如果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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