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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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作用,如果单纯的抵押是不起任何作用的。只要他挂失的话,你手中的房产证就没有用处。要想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你们双方到当地的房产交易中心,去报抵押,下抵押权证。你拿抵押权证就可以了,如果你怕他那房产证原件在做二次抵押的话,你可以吧房产证原件也放在手中。然后就是一定要写借款借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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