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具体量刑看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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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如下: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有关金融票证管理制度;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如下。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而盗窃了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并不使用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可能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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