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变更其姓名的权利。这一权利来自于姓名决定权,也是姓名决定权的应有之义。当事人使用自己决定的姓名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这项权利不得任意为之,如想变更,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变更姓名需要在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未成年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子女变更姓名,这项权利则应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行使。如果引起纠纷的,应该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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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应当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若是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综合双方抚养能力,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原则来判;已满八周岁的,则需要尊重子女真实意愿来判。
孩子一直由女方带,离婚后抚养权很有可能判给女方。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在判决抚养权时会优先虑这一方,但这也不是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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