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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 (2)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 (3)经单位同意,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及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 (4)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有益于本单位的工作,或进行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5)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而引起职业病(符合卫生部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达到评残等级; (6)在上下班时间及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 (7)因工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或其它意外伤害,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踪; (8)驾驶员工作期间发生交通意外事故: (9)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0)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经市以上社会保险部门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比照因工伤残或因工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主要体现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1、工伤医疗待待遇,医药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地标准发放; 5、相应等级的伤残津贴: 6、工伤赔偿: (1)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不辞职的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如果选择辞职不干了的话,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死亡职工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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